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呂欣妤、三口品運營企業有限公司、陳珮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呂欣妤 被 告 三口品運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口品運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6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