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0號
- 原告
-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村隆幸
- 訴訟代理人
- 謝崇浯律師
- 被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松青
- 訴訟代理人
- 楚曉雯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司促字第111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24萬5,959.2元,換算新台幣(下同)為809萬4,517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4月22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91元計算,計算式:245,959.2美元×32.91元=8,094,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1,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萬69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