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楊雅萍
- 當事人蘇品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蘇品家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子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子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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