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樂高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泓文、陳九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樂高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文 被 告 陳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4,14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