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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玲櫻

聲請人
松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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