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百客滿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百客滿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李昱潔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本件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應徵收聲請費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