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昕助有限公司、陳添成、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陳淑貞、鄭進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昕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成 被 告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被 告 鄭進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97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