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鍾釗榛、永久宸有限公司、簡明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鍾釗榛 被 告 永久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2,7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