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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蕭振昆
原告
胡家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被告
鋒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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