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源立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李昭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源立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碩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萬96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822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