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5號
- 原告
- 源立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昭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碩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萬96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822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