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6號

違約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被告
新莊天下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486元【計算式:本金576,000元+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8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15,4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91,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