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鄭士瑩、新莊天下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鼎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告 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被 告 新莊天下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486元【計算式:本金576,000元+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8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15,4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91,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