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16號
- 原告
- 漢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士瑩
- 被告
- 新莊天下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486元【計算式:本金576,000元+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8月6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15,4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91,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