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廣和園藝企業行羅志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廣和園藝企業行羅志鴻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萬9,4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