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李昭融
- 原告林沛儂、與被告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林沛儂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0,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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