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 原告
- 林沛儂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竹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0,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64號
上原告與被告玄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20,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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