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賀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馬景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5號 原 告 賀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亭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保實業有限公司、林士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