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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陳囿辰

  • 當事人
    金龍心螺絲有限公司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金龍心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生 被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萬7,8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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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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