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金龍心螺絲有限公司、許進生、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盧文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5號 原 告 金龍心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生 被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萬7,8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