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邱煒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邱煒翔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張尊翔律師 被 告 富玉珠寶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鈺雯 被 告 陳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