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邱煒翔
- 訴訟代理人
- 余韋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尊翔律師
- 被告
- 富玉珠寶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鈺雯
- 被告
- 陳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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