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恆豐電料廠股份有限公司、黃憲章、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旭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3號 原 告 恆豐電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章 被 告 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萬2,150元,及 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2,150元(不併計起 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