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銘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曾潔慧、冠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閎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銘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潔慧 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被 告 冠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