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黃信滿
- 原告陳王秀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5號 聲 請 人 陳王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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