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士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愛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3,3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