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1號
- 原告
-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愛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3,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7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愛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3,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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