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宜賢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3,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