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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蔡小吉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告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喻
被告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被告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漢陽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6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表示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在給付範圍內,其他被告同免給付義務,核屬前述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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