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3號
- 原告
- 張祐翔
- 原告
- 周佑昇
- 原告
- 陳育仁
- 原告
- 呂紹良
- 原告
- 呂紹鼎
- 原告
- 許學法
- 被告
- 奧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1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6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