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鄭麗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鄭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信動產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向宇、曾文城即黃金當鋪、承益資融有限公司、吳佩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