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宣昶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被 告 巫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3,90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