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高文淵
- 當事人蘇勒德策略股份有限公司、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蘇勒德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詳棋 被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萬元,及其中31萬5,000元自民國113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1萬5,000元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開利息計算至 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1日為5,13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635,135元(計算式:630,000元+5,135元=635,13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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