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富詠、嶸禾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宇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詠 訴訟代理人 楊擴舉律師 被 告 嶸禾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3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3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 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