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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李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周瑞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2,116元(計算式:本金5,015,509元+利息1,526,606.58元=6,542,1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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