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號
- 原告
- 李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周瑞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2,116元(計算式:本金5,015,509元+利息1,526,606.58元=6,542,1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