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傅紫玲
- 原告李金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李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周瑞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2,116元(計算式:本金5,015,509元+利息1,526,606.58元=6,542,1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 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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