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許碧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9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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