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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3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邱惠珍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怡帆律師
被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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