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卓豐閔
- 原告邱惠珍
- 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邱惠珍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侯怡帆律師 被 告 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豐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59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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