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明潔

原告
力大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祐
被告
土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倩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0,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