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4號
- 原告
- 璦薇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璦維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古茜文律師
- 被告
- 胡國仁即丞鴻專業美髮用品企業社
胡字紘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954號
胡字紘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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