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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璦薇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璦維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古茜文律師
被告
胡國仁即丞鴻專業美髮用品企業社

胡字紘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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