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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陳幽蘭

  • 原告
    高珮婷陳政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4號 原 告 高珮婷 陳政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炳全即晨曦工作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炳全即晨曦 工作室之住居所,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陳炳全即晨曦工作室之住居所,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於法未合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補正被告陳炳全即晨曦工作室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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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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