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高珮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4號 原 告 高珮婷 陳政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炳全即晨曦工作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炳全即晨曦 工作室之住居所,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陳炳全即晨曦工作室之住居所,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於法未合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補正被告陳炳全即晨曦工作室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淑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