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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高珮婷

陳政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炳全即晨曦工作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炳全即晨曦工作室之住居所,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陳炳全即晨曦工作室之住居所,起訴程式已有欠缺,於法未合應予補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補正被告陳炳全即晨曦工作室之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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