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立曜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莊雅茹、兆鴻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蔡葉秀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立曜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茹 被 告 兆鴻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葉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723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