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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立信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和
訴訟代理人
趙仁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永利等5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1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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