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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黃信滿
  • 法定代理人
    張景超

  • 原告
    景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4號 原 告 景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海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參仟3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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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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