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景孟有限公司、張景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4號 原 告 景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海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參仟3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