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李翊豪、藝意當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賴建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李翊豪 訴訟代理人 洪紹頴律師 被 告 藝意當代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