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8號
- 原告
- 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倫言
- 訴訟代理人
- 陳玟君
- 被告
- 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彭家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1,3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