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伍倫言、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江彭家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8號 原 告 聞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倫言 訴訟代理人 陳玟君 被 告 主導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彭家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1,3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康閔雄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