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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許瑞東許映鈞謝依庭

原告
青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顯志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被告
向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藝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向田建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7月4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故起訴前(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即113年7月3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萬7,536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6,0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22萬5,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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