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陳宏璋
- 法定代理人王蘇明霞
- 原告洪暄晴
- 被告林聖凌、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洪暄晴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告 林聖凌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67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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