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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宏璋

原告
洪暄晴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告
林聖凌
被告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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