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黃乙靖、黃仕榮
- 原告至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弘吉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至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尤柏淳律師 被 告 弘吉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萬1,962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7萬7,693元) 1 利息 207萬7,693元 113年10月22日 113年11月5日 (15/365) 5% 4,269.23元 小計 4,269.23元 合計 208萬1,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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