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傅紫玲
- 法定代理人施作君、葉寅夫
- 原告威力工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7號 原 告 威力工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作君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萬8,0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0萬7,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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