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伶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時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可家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林進益
- 訴訟代理人
-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充合夥虧損等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提起反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
一、查原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