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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0號

補充合夥虧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惠閔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可家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進益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充合夥虧損等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提起反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

一、查原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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