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吳蓮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鼎投資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