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明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英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9,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4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