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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英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509,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4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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