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劉燿銘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被告
永金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不存在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之借款債權,並聲明請求:

㈠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㈢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55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觀諸原告前開三項起訴聲明,其經濟目的一致,屬相互競合關係,依上揭規定,毋庸併算其價額。又本件兩造間有爭議之擔保債權金額為2000萬元,而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擔保物為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建物、停車位及坐落基地,交易現值超過200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