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8號
- 原告
- 金瑞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彬
- 被告
- 福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紫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2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