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金瑞傑工程有限公司、雷彬、福順營造有限公司、陳紫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金瑞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彬 被 告 福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27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