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黃斑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2號 原 告 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斑馬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廖源俊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