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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顏妃琇

原告
鴻達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珍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被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被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啓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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