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2號
- 原告
- 裕章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議賢
- 被告
- 蔡沐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74,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74,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02元。原告主張曾就上開事件為調解,並繳納調解程序費用3,000元,嗣調解不成立並請求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業經本院調閱調解卷宗確認無誤,則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202元(計算式:60,202元-3,0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